發生勞動爭議,微信截圖成為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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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何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構成勞動關系?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張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醫療費來源微信截圖等證據,終審判決張某與新疆庫爾勒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2020年10月,庫爾勒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與張某協商,姜某聯系車輛將張某送往和靜縣鞏乃斯焊接水箱。途中,張某乘坐的車輛發生事故,導致張某受傷。后來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人民法院裁決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該科技公司不服,上訴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該公司稱,張某從未到姜某公司應聘,也從未在公司工作,姜某公司的勞動規章制度未適用于張某,張某也未受姜某公司的勞動管理。此外,張某提供的焊水箱勞動并不屬于該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姜某將焊水箱的活直接交給張某處理、焊接,張某自帶工具前往,其自行完成施工工作,雙方之間屬于承攬合同關系。
二審期間,張某提交新證據:張某與姜某在2020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顯示,姜某派張某去上班,事故發生后姜某承擔了醫療費、護理費共計71350元,故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結合張某提供的微信記錄、錄音記錄,審理后認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約請張某前往和靜縣鞏乃斯從事焊接水箱的勞動;由姜某組織并負責前往工作地點的車輛和焊接需用的工具和材料;張某受傷后,姜某向張某支付了醫療等費用。通過以上事實可以看出張某受姜某的安排,從事有報酬的勞動,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
律師表示,本案中,微信記錄成為證實張某與庫爾勒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關鍵證據。電子數據是民事訴訟中八大證據之一,而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的一種,因此法律依據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規定。根據微信證據的形成方式,主要可以分為文字微信記錄、圖片微信記錄、語音微信記錄、視頻微信記錄、網絡鏈接及轉賬記錄。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此外,當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時,要提供使用終端設備登陸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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