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貨幣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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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提交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初審,條例修訂草案進一步壓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結合陜西省實際提出具體措施,強化依法治理,推動安全生產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承擔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危險作業管理、事故報告和事故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明確風險點排查、風險評價、風險等級評定的程序、方法和標準,編制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列明管控重點、管控機構、責任人員等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同時,建立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代表大會“雙報告”,并采取有效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制定和落實治理方案。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應包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操作技能、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等內容。不具備安全生產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委托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和靈活用工人員的,應將其納入本單位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不得將安全生產保障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
在從業人員安全保障上,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從業人員享有八項安全生產權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不得以貨幣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并依法歸集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情節嚴重;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決定,擅自生產、經營、建設;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提供虛假材料或作出不實承諾,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行政許可等安全生產嚴重違法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并實施失信懲戒。記者拓玲 實習生李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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